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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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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 1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 2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 3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 4

    4.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5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有些省份对注册资金没要求);

  • 6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7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业务范围说明; 

5.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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